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6號上訴人 梁純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淑芳 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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