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039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文峰 選任辯護人 陳永祥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佔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
9日所為106年度易字第10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
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文峰因竊佔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
8年8月9日106年度易字第1039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之
108年8月19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載明理由另狀補陳,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而本件判決於108年8月15日即合法送達上訴人住處,由上訴人之受僱人即國家大使館住戶管理委員會收受,茲因上訴人在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遲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8年10月7日另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於108年10月9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所在之住處,並由上訴人上開受僱人代為收受,有本院裁定書、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是上訴人至遲應於108年10月14日前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方為適法。惟上訴人迄今仍未依法補具上訴理由,是本件法定期限既已屆滿,且上訴人經通知補正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參照首揭規定,本件上訴顯然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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