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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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一七號
聲請人獅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記載相對人乙○○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里○鄰○○路○段○○○巷○號三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徐玉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