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九號
聲請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二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高玉彬~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三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亞太婚紗攝影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板│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壹萬零柒佰元│0000000││││司│橋分行│││││├─┼─────────┼─────────┼───────────┼────────┼────────┼──┤│2│ 張秀美 │台灣土地銀行中和分│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捌仟貳佰捌拾元│0000000│││││行│││││├─┼─────────┼─────────┼───────────┼────────┼────────┼──┤│3│ 呂資鴻 │華南商業銀行福和分│九十二年八月十日│叁仟元│0000000│││││行│││││├─┼─────────┼─────────┼───────────┼────────┼────────┼──┤│4│旭全精密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永和分│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肆仟陸佰肆拾元│0000000││││限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