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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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依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回。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曾正耀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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