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О八二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乙份、本院送達證書二紙、拘票二聯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乙件附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依照首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