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保險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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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保險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保險上字第36號上訴人DongbuInsuranceCo.,Ltd.
,Korea法定代理人Kim,Yu-Sung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蔡東賢 律師 黃欣欣 律師被上訴人東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賴榮玉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
康勤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法定代理人「Kim,Shin-Chul」記載,應更正為「Kim,Yu-Sung」。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