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保險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保險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保險上字第36號
受罰人: 陶紹先 受罰人因DongbuInsuranceCo.,Ltd.與東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為證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陶紹先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理由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94年5月4日及94年5月25日到場作證,已受合法通知,核無正當理由,竟不遵到場,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啟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