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7號
原   告  鄭立誠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仕誠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6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橋救字第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