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1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大直傑座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豐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隋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隋棠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於「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8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隋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請 陳明 對相對人隋棠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書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隋棠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台北大直郵局存證號碼000020)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即補正事項第二項戶籍謄本所載地址>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若無法提出,應重新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證明文件皆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地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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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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