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詹特祿
詹白阿軟
詹根枝
洪瀅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伯勳
相 對 人 詹順淮
詹施金枝 (即 詹正信 之繼承人)
詹志勇 (即詹正信之繼承人)
詹志銘 (即詹正信之繼承人)
詹麗君 (即詹正信之繼承人)
詹麗玲 (即詹正信之繼承人)
詹麗琴 (即詹正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3日裁定命其於補正裁定送
達後3日內至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補繳本案所生地政規費
新臺幣1,6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16日寄存送達生效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已逾所命補正期間,迄今猶
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