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雄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中民劉潘細綿 為意思表示之公
  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
  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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