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31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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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3177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告曾信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