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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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桃秩字第39號
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潘世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120012411號移送書移送本院審理,茲裁定如下:
主文
潘世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3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2月19日11時18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00號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密錄器畫面翻拍照片及強力膠照片共4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