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顏逸涵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77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