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34號
原 告 鍾俊昌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
被 告 陳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3,396元【計算式: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公告現值9,200元/㎡×請求返還土地面積
3.63㎡=33,396元(見本院卷第8頁)】,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二、原告應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