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34號
原   告  鍾俊昌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
被   告  陳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3,396元【計算式: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公告現值9,200元/㎡×請求返還土地面積
  3.63㎡=33,396元(見本院卷第8頁)】,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二、原告應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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