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41號
原 告 陳熾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岳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7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