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41號
原   告  陳熾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岳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7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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