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勞簡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鄭炳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億達航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
7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依前揭規定
,原告暫免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的2分之1,故本件原告暫先
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845元(9,690×1/2=4,845)。扣除原告
已繳納之500元後,尚應補繳4,345元(4,845-4,345=4,345)。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