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30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劉興文 律師即 李啟銘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啟銘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
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李啟銘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