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344號
原   告  陳玉華
       陳玉燕
被   告  柯來發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人之權利
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亦分別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
故已死亡之人,即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列明被告為「柯來發」,其請求被
告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書狀於民國105年5月13日提出於本院
等節,有起訴狀及其上收狀戳印文在卷可稽,雖原告嗣於10
5年6月7日具狀聲請本院命被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然被
告係於原告起訴前之93年5月31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是被告於原告起訴時無當事人能力,無從由原告事
後補正,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難認適法,自亦無從由被告之
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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