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鳳保險小調字第3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0月6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二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陳俐嫺
調解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貳仟元整。給付方
式:相對人當場以現金如數交付予聲請人點收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俐嫺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