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117元,及自民國98年6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7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就超過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