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753號
原 告 甲00000000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小字第2753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小額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被告住所地
在宜蘭縣羅東鎮,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