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小字第48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96159元
,及自民國95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4579元,及自民國
95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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