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89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18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189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9月2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丁○○、乙○○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戊○○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15日邀同被
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10月15日起至96年10月15日
止,借款利率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6.5計算,並按月付息,如
逾期清償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料被告戊○○迄96年7月17日未清償
本息,迭經催討無著,現計尚欠本金236166元及自96年7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5計算之利息;及自
96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償還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被告等自應負連帶
給付上開款項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
約、約定書、增補契約、放款帳戶主檔查詢、還款交易明細
等件影本各1件為證,且為被告戊○○所不爭執,被告丁○
○、乙○○等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
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等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月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陳君偉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月6 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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