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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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35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燕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854號、110年度緩字第173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8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叁伍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叁伍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0年毒偵字第1854號、111年度
毒偵字第781號被告林燕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期
滿。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51公克
,驗餘淨重0.3508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該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