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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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2號
原告 鍾一嘉
被告阿浪.達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
法官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