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黃佳伶 被告 郭章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