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3號
原 告 楊雅媖
曹毓珊
曹毓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誠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