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3號
原   告  楊雅媖
       曹毓珊
       曹毓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誠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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