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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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6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吳智榮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秀蓮 (即 李聰明 之繼
  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肆拾伍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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