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86號
原 告 何岳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10元。查原告起訴
先位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新臺
幣(下同)208,876元本息,備位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預告工
資及上開薪資208,876元本息。就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
存在部分,被告102年5月8日終止勞動契約時,原告年滿31歲
,距強制退休之65歲尚有34年,推算兩造間僱傭關係存續期間逾
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原告於僱傭關係存續
期間10年之收入總數即3,024,000元(25,200×12×10=3,024,
000)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茲因原告先位請求給付薪資,及備
位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薪資部分,與上開標的互相競合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即以
其中價額最高者即3,024,000元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0,997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2分之1,是本件應先行徵收裁判費15,499元(30,997×1/2
=15,499,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2,210元,尚應補繳13,289元(15,499-2,210=13,289)。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