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40號
原 告 朱元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明賢 等間請求共有土地分管等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69,089元(即4622平方公尺×380元×權利範圍84分之32),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6,700元,應補繳
裁判費5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