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40號
原   告  朱元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明賢 等間請求共有土地分管等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69,089元(即4622平方公尺×380元×權利範圍84分之32),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6,700元,應補繳
裁判費5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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