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調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628號
原   告  鄭錫銘
       周瑞麟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張仁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明哲 等間因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按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
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即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加價額為
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經本院依原告聲
請會同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人員至現場履勘並鑑測原告主張通
行權經過被告土地之範圍,經該機關業於103年1月10日函覆上
開測量土地複丈成果圖(如附件),查本件訴第1項訴之聲明部
分,原告僅提出原告土地價額等契約證明,尚未提出因通行被告
等所有鄰地所增加價額等證明文件,致本院無法核定該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原告所有土地因
主張本件通行權所增價額之相關估價鑑定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等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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