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28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魏志斌
被 告 王煥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102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