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3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鄭進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消費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系爭信用卡
消費契約約定條款第25條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即台北市
○○區○○○路○段○○○號)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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