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005號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陳文宗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乙○○丁○○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10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6年11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胡芳新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