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04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104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審訴字第10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278號、96年度偵字第21008號),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家貽書記官陳淑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已於民國94年4月15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95年11月6日晚上9時許,在其母親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之住處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月7日下午因涉嫌竊盜案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大溪 分局偵查隊應訊時,因毒癮發作為警察覺,詎乙○○因恐其假釋遭撤銷,竟基於偽造署押之接續犯意,冒用其兄長「甲○○」之名應訊,並接續在如附表編號
1至3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甲○○」之署押(含簽名及按捺指印),均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國家刑事偵查機關對於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嗣於96年4月27日甲○○本人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訊問後,始查悉上情。
三、附記事項: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之罪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爰均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7條第1項、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庭法官曾家貽
書記官陳淑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偽造署押所附著之文書│偽造署押(簽名、指印)數││號││量│├─┼───────────┼────────────┤│1│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大溪分 │偽造「甲○○」簽名3枚、│││局偵查隊95年11月7日第│指印9枚│││一次調查筆錄││├─┼───────────┼────────────┤│2│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偽造「甲○○」簽名1枚、│││局檢體監管紀錄表│指印1枚│├─┼───────────┼────────────┤│3│權利告知書│偽造「甲○○」簽名1枚、││││指印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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