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89年度板小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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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六二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景超  律師
  被   告 唯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賢
  訴訟代理人  林宜芝
        乙○○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伍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連士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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