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三О一號
  原   告 建興企業行即 郭俊螢
  被   告 政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分行,發票日九十年一
月十八日,帳號四六三六一號,票號PB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貳佰壹拾
肆萬元之支票一紙,於提示遭退票,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可以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
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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