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七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年五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貳拾壹萬元,折合銀元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零伍拾元,折合新台幣
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