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七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年五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貳拾壹萬元,折合銀元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零伍拾元,折合新台幣
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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