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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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9號

抗告人 張碧蘭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

2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張碧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819號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21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徐昌錦

法 官林恆吉

法 官林海祥

法 官侯廷昌

法官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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