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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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9號
抗告人 張碧蘭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
2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張碧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819號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21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徐昌錦
法 官林恆吉
法 官林海祥
法 官侯廷昌
法官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