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9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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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980號

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理人 吳俊輝林咸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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