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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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427號

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紫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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