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1號
聲明人 鄭峻佑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34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鄭峻佑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林勤純
法 官林瑞斌
法 官蔡新毅
法 官林海祥
法 官吳秋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