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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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1號

聲明人 鄭峻佑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34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鄭峻佑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林勤純

法 官林瑞斌

法 官蔡新毅

法 官林海祥

法 官吳秋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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