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聲請人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徐孝忠 、 徐寶蓮 、 徐誼倫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徐李媛 於民國108年1月8日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徐李媛之死亡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請先至網路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先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及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