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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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就竊盜部分所宣告之刑,誤載為有期徒刑二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榮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寰瑛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