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經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驗前毛重零肆公克,驗後毛重零點參伍公克係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所所查扣,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嘉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正岳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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