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三二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逃匿,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依規定將被告帶至指定處所,有拘提報告書、保證金收據聯影本各一紙,戶籍謄本、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邱明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