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交簡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6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度 交簡 字第 114 號判決(94.07.22)【本件裁判書】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度 交簡上 字第 63 號(94.09.29)[撤回上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