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輔佐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九六四號、第一0三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死亡,此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唐于智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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